目前,中小企业中95%以上是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GDP占全国的60%,缴纳的税收占总量的50%,发明专利占总量的66%,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直接融资的比例不足2%。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出席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后向媒体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在准备之中,创业板待时机成熟就会推出。”业内人士称,此举表明期盼已久的创业板离正式登场又近了一步。相关人士指出,“随着创业板的渐近,创投股或将再引燃一波走高行情,但投资者也要注重选股,切勿一篮子一把抓。”
“登陆”创业板有望获500万政府补贴
与此同时,5月15日,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0多家中小企业收到一纸通知:开发区管委会鼓励企业上市,若能成功“登榜”,最高可获补贴500万元。中关村科技园也表示,对于能跻身上市公司行列的中小企业,给予200万的上市补贴。知情人表示,武汉的“上市补贴”主要包括当地省、市、开发区三级奖励的总和。
据了解,目前一般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约400万元左右。获得全额补贴,意味着企业可以实现上市“零成本”。
以武汉为例,以前武汉开发区是大企业当家。但近几年,该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中湖北鼎龙化学公司生产的新型材料,9成出口,经济指标保持每年70%增长。当地开发区负责人也表示,这些企业到了壮大关键期,需要“扶一把”。目前,武汉开发区已从全区300多家中小企业中筛选80家作为“培养”对象,力争3年内帮助8家企业上市。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足2%
创业板加速推进的背后则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缩影。有资料显示,全国工商联官员近期在浙江一带调研后表示,民营企业全国一共550万家,占全国企业的比例将近70%,在GDP中的比例为65%,但是能够从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贷到钱的不到100万家。换言之,超过82%的民营企业在银行贷不到钱。
专家表示,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国家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失调;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办法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吸纳资金。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板,经过4年时间,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总共才300多个。
而创业板的推出,将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板建设,一定能使中国创业板市场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创业板市场还需全面规范扶持
不过,创业板的细节也受到一些市场人士质疑。资深业界人士方华生称,他接触的一些中小企业对《创业板征求意见稿》有两方面的意见,一是希望考虑不能及时发行的客观原因;二是希望明确发审委的审核结果。
加华伟业资本董事长宋向前也表示,创业板是中国资本市场多体制建设的必由之路,但创业板在全球任何市场是相对的专业化市场,流动要受到限制。
宋向前指出,纵观香港市场发展的5年,出现问题的企业大多数是来自创业板市场,这给内地创业板市场的开放和上市企业的遴选提供了借鉴。“要真正选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发展的步伐可以慢一些,但是一定要健康发展。”
数据显示,中国创新型企业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有2万多家,这些企业能不能符合条件上市,创业投资在中间将起到巨大的推动和桥梁作用。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创业板经过多次讨论已有明显改变。中科宏易创业投资董事长王平表示,创业板与中小板相比,在功能定位、风险特征、企业选择标准、发行审核、公司治理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创业板推出已经驶入快车道。”
学者访谈
方华生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系副教授、并兼北京国浩律师集团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顾问、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研究和实践。
创业板IPO草案缺陷 证监会或担任法律责任
《小康》:与《证券法》相比,《创业板征求意见稿》,将核准权更多集中在证监会一个部门,你如何评价这种情况?
方华生:《创业板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证监会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法机构,还是监督机构,编制了一个完整的行政、司法过程,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当了人民代表大会,又当检察院、还当法院,同时还当司法局(监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场外监督员。这种制度设计,从正面理解是赋予了证监会巨大的权利,减少与其他机构的权力交叉、权力干扰等因素,但从一个完整的市场定位来说,一旦出现市场偏差,将对证监会招致致命打击。
《小康》:能结合“意见稿”中的具体规定具体解释下“证监会可能招致致命打击”吗?
方华生:例如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该条款忽略了虚假信息引致的风险,可能招致审批机构法律风险。虽然第四十条规定了:“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但一旦真的发生了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投资人受到损失,招致索赔,中国证监会可能形成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