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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延迟推出创业板稳定市场信心
2008年06月27日14:03   点击:4     来源:不详  

  左小蕾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上市公司信息应更充分对称

 创业板以中小高科技企业为主,高科技行业的变化很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应更充分对称;证券分析和行业公司分析应及时,公开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更严格,上市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包括管理层变化的透明度更高,使投资者更容易了解其股票是否有投资价值。

   必须有退市制度条款

  如在管理办法中加上“退市”的相关条款,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结束上市公司

  “只生不死”的历史,也是一个重大进步。创业板是一个全新市场,作为“退市”这一新制度的试点,应没有所谓

  “历史遗留”问题的障碍,有利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一开始就加强风险意识,为“退市”风险做好准备。

  毛丞宇 IDGVC合伙人

  有创投机构股东的企业优先

  首先要限制普通股民对创业板的盲目投资;其次要求承销商和保荐人起到监管的作用;并优先考虑有创投机构作股东的初创企业。

  徐刚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研究部负责人

  让证券公司作为做市商进入

  创业板上市规格太高,很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时还是亏损,但事实证明它们是成长性很好的优秀企业。我们的创业板是否把此类企业排除在外了?建议降低门槛。同时让证券公司作为做市商进入市场,真正起到中介机构的作用。

  曹凤岐 《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保证质量,防止哄抢上市

  《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设立了一定门槛,这样规定目前是合理的。在市场建立初期设置一定门槛是对的,防止企业争抢上市,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在市场初步成熟后可考虑再放宽一些门槛。

  让保荐人与企业共命运

  《征求意见稿》对保荐人未作出特别规定。今后创业板市场可能要搞批量上市,光靠发审委审核是做不过来的,只能用市场办法解决。

  首先的审核责任谁来承担?最重要的是保荐人。保荐人必须要把“保荐”工作做到位。想要更好地防范风险,必须保证现在规定的3年保荐期,对于不同企业也可考虑再增加保荐时间。保荐人不能把企业送上市就不管了,这个企业是你推荐的,如果三两年就退市,你也必须退出市场,不能再推荐企业上市。企业上市后出现问题,保荐人也要管。

  对投资者设立入市门槛

  《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投资者的入市设门槛。创业板不可避免有热炒,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一定要注意风险,而我们也可以从制度上首先进行约束。监管层应出台相应制度,抬高投资者进场门槛,这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负责。用提高入市门槛的办法,把一部分不适合承当如此高风险的投资者挡在门外。

   占豪职业投资人、著名财经撰稿人

  完善监管,把握推出时机

  在创业板推出前,应在5方面下工夫:保荐人制度的完善;发审委在讲究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把关;监管制度的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定价问题;创业板推出的时机也应把握,在主板不稳定的时候推创业板,不但主板会受到影响,甚至创业板的推出也有可能难以达到预想效果。

  林义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简化审核流程,向民企倾斜

  创业板的发行审核流程应该较主板更简单一些,并向民营企业倾斜。创业板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不要求做认证,需要审批的项目越少越好。

  谢百三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充分考虑主板市场承受能力

  目前内地股市已有转熊迹象,因此应多呵护之。我重点研究宏观经济,目前未关注创业板及其上市规则,但创业板设立应充分考虑主板市场承受能力,少发一点为宜。

  周友苏《证券法》立法参与者、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教授

  创业板推出宜推迟

  市场持续下跌,重新恢复投资者信心才是目前最紧迫的问题。主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仍未完善,如过急推出创业板,如何较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将是管理层面临的一个挑战。

  提高净利润要求标准

  我不太同意降低门槛的观点,反而认为应把好准入关口。在经营期限上,可适度放宽一些。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3年修改为两年,这一修改既考虑到成长型公司的特点,也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最近两年”的表述统一。第二,在净利润要求上,可考虑提高标准,将现行规定的500万元、1000万元的要求提高一倍,改为1000万元、2000万元;第三,将营业收入的要求提高到1亿元。

  名称要规范,定义要明确

  建议将法规名称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改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并对“成长型创业企业”及“自主创新企业”给出必要的定义。

  经营时间限制应有区别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持续经营一年。”

  修改“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建议改为“发行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突出”。

  王汉齐著名金融法律专家律师、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顾问

  明确创业板投资人资格

  有消息说证监会准备对创业板的投资人资格设立门槛。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券商、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否可投资创业板。

  明确证监会审核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了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和审核制度有很大关系,如证监会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核方式,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是协调的;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则投资者就可以合理依赖证监会的判断。

  建保荐机构奖惩措施

  对创业板企业风险的判断最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判断能力。应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保荐机构素质的提高。比如,制定对保荐机构的评价标准,对排名靠后的,可采取一些市场化的惩罚措施。另外,实际中有发审委委员借助其身份在市场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应该予以规范。

  行业专家应在保荐机构

  创业企业行业分布很广,发审委行业专家在审核的操作性、把关能力等方面会存在问题,行业专家应在保荐机构而不是在发审委。

  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禁止上市企业买卖壳资源

  创业板不应将风险仅压在一两个保荐人身上,最主要的风险应该让发行人承担,出台相应的规则对企业本身进行约束。

  创业板应该设置退市机制,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禁止买卖壳资源,真正做到有进有出。

  刘纪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限制保荐人保荐企业数量

  创业板上市标准不能太高,但是决不能一下子降太低。在创业板推出的过程中,对保荐人的要求应该更严格,3年的督导期限不能改变。此外,对于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多少家企业应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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